否決預算案立會需重選

【本報訊】激發全城怒潮的預算案或面臨立法會否決下場,如屬實,則會寫下本港議會對預算案說不的第一次,因為回歸前及回歸後,前立法局及立法會都沒正式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而《基本法》規定,立法會一旦否決財政預算案,可能引發立法會提早解散重選,最壞情況更會導致特首下台。

《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如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預算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特首在徵詢行政會議意見後,可解散立法會重選,但特首在其一任任期內,最多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基本法》第五十二條進一步規定,如重選後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預算案,特首便必須辭職。

《基本法》第五十一條又規定,如立法會拒絕批准預算案,特首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如立法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特首可在選出新一屆立法會前的一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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