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市規則》有關董事的要求

第三章3.08

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職務時必須:

a.誠實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b.為適當目的行事

c. 對上市發行人資產的運用或濫用向上市發行人負責

d.避免實際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衝突

e.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與上市發行人訂立的合約中的權益

f. 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

第三章3.09

每名董事必須令本交易所確信其具備適宜擔任上市發行人董事的個性、經驗及品格,並證明其具備足夠的才幹勝任該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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