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署司機撤失當罪獲減刑

【本報訊】漁農自然護理署一名男司機於○九年被停牌半年,署方卻懵然不知,安排他駕車達五個月,該司機及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停牌期間駕駛罪成,判監十五個月及停牌兩年。他提出上訴,高院昨裁定司機並非公職人員,撤銷他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刑期減至監禁六個月。法官指,上訴人黃連基(五十歲)的工作不涉及行政決定,而且不能利用其職位影響公眾利益,他因此不是普通法中所界定的公職人員,只是一名貨車司機,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於是獲撤銷,但另外六項停牌期間駕駛罪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 6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