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刀集:井水河水 血濃於水

哪怕是人大代表,求情這碼子事不好當!北大人說了「井水不犯河水」,才知道求情求得人家發火了;有份寫求情信的港區人大代表急急澄清,算是自我對了號;硬說別人說的只是一國兩制,無非此地無銀三百両,是對了號又不敢入座。說是港區人大,查實又不是香港人選出來的,人大代表要代表誰,是要說真話,還是說好話,自家也搞不清楚。

殖民地法治過慣了,便知道求情不一定為民請命;就是知道被告人身家清白,平素行為良好,你區區小老百姓,何德何能,有甚麼資格求情,能向法庭求情的,莫不是身份地位的象徵。

就算在殖民地,要求情也得由被告人央請,被告沒要求,人大代表又非親非故,那在人家看來,你便是仗着個港區人大代表的身份,向人家法院施壓,自抬身價。

況且殖民地法治,就算是求情,你求情信便早該在判決前寫好,好讓法官一併納入參考,作成判決;如今判決已成,人家法院最痛恨的就是尋釁滋事,你還要再來求情,說甚麼人道關懷,豈不是無事生非,不服法院裁決,干預人家司法制度?你看只要被告人服膺司法裁決,俯首認罪,還不是私下保外就醫去了。

一國兩制,說來模糊;說井水不犯河水,便是趕着叫人大不要蹚渾水。要提醒人大代表們,得搞清楚自己屬於井水還是河水;又或甚麼事情必須分井水河水,甚麼時候可以血濃於水。那被告人又不是天災受難者,犯得着和他血濃於水嗎?

徐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