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ina違五項感化條件論點
感化條件:於美國Betty Ford Center接受三個月住院式戒酒治療。
控方論點:Amina僅留院78日便離開,不足三個月。
辯方解釋:獲戒酒中心批准離開。
感化條件:與感化官保持聯絡,以監察其治療進度。
控方論點:Amina在入院個多月後表示欲出院,感化官勸她留下後,其態度變得不合作。
辯方解釋:一直有與感化官聯繫,期間感化官曾放假一個月,無人處理其個案。
感化條件:在感化官指定的地方居住。
控方論點:感化官要求Amina在戒酒中心留三個月,但她未滿期便離開。
辯方解釋:感化官無就此作指示。
感化條件:在感化官要求下,香港和美國接受心理及精神治療。
控方論點:Amina指示戒酒中心,拒向感化官提供其治療狀況,並在回港後拒看勸她留在戒酒中心的精神科醫生。
辯方解釋:有照感化官指示接受治療。
感化條件:在感化官要求下,參加有助康復的課程和活動。
控方論點:拒與感化官溝通。
辯方解釋:有在新加坡查詢戒酒組織活動。
資料來源:庭上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