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良好可改囚終身

行為良好可改囚終身

【本報訊】港人司機在深圳撞死嬰兒被判死緩兩年,有內地法律專家認為判刑過重,指司機沒有殺人動機,並非故意殺人,有上訴理據。而判死緩的目的是給予時間被告改過,兩年內行為良好,便不用接受死刑,改判無期徒刑,之後刑期也可再減。

熟識內地法律的專家王友金說,按照內地刑法規定,故意殺人才判死刑,交通意外導致他人死亡,一般只會告過失殺人,相當於香港的誤殺,最多判十年、八年,所以本案算重判。對於被告明知嬰兒車捲入車底仍繼續行駛,王友金指被告是逃避責任,但非故意殺人。

目的改造罪犯

王友金指出,由於國際社會反對死刑,內地為迎合世界潮流,很多可判死刑的案件都改判死緩,例如貪污案,最終或會慢慢取消死刑。

他表示,死緩的目的是改造罪犯,死緩兩年即有兩年時間讓被告悔過,若行為表現良好,兩年後可改判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之後再減至十年,有病則可保外就醫。

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也稱,本案最大爭拗點是被告是否有殺人動機,被告說他當時非常慌張,無動機殺人,其實可改控誤殺。她又說,以前涉及人命的交通罪行多數控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最多只是判監七年,但因近年醉酒駕駛愈來愈猖獗,便改控謀殺。

她指被告父母有向她求助,認為本案有上訴理據,被告罪不致死,法庭應考慮這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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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孟麟(右)長得健康可愛,可惜已與祖母陰陽相隔。 (資料圖片)

梁冠彪父(左)及母表示會上訴到底,希望法院可從輕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