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後仍欠薪僱主需負刑責

仲裁後仍欠薪僱主需負刑責

【本報訊】《2010年僱傭條例(修訂)條例》昨正式生效,當勞資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作出判決後,僱主若於十四天內仍未向僱員發放欠薪,要負上刑責,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副主席吳慧儀表示,雖然修訂法例可以起阻嚇作用,但是最重要的是協助工人追討欠款,當局應豁免僱員申請公司清盤時所需要支付的費用。

修訂法例訂明,僱主若故意及在沒有合理解釋下,於十四天內沒有支付由勞資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定款項,即屬違法及需被檢控。當法團或商號故意不支付裁定欠款時,若證明其董事、負責人或合夥人同意、縱容或疏忽所致,有關董事或負責人亦屬干犯同樣罪行,可被判相同罰則。

勞工處指修訂法例生效後,可增加僱主警覺性及起阻嚇作用,令他們按時支付有關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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