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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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刀集:安能辨我是雄雌

《婚姻條例》的婚姻定義,是指「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而「男」、「女」是指出生時的性別。變性人求結婚,高院司法覆核被判敗訴,說明現行婚姻制度可不是兩個人之間的事,不只是兩情相悅,必須是兩個性別相悅,是毫無疑問的異性婚姻。不獨變性戀,連同性戀婚姻也不會被接納。

結果讓變性人質疑,判決等同是剝奪變性人結婚的人權。但假如人的性別以出世紙為準,則法庭如果不容許這位男變女的變性人嫁與一位男性,法理上便無理由阻止這位變性人和一位女性結婚。如此,雖然法庭無剝奪變性人的婚姻權利,卻顯示可能造成默許表面同性戀婚姻的矛盾境地,亦無可避免使變性人的日常生活產生混亂,即連使用公共廁所、浴室等也會出現尷尬情況。那追本溯源,法律容許、政府資助的變性手術,不是拿變性人開玩笑嗎?

法官也只能從傳統婚姻觀念出發,補充了「生兒育女」的能力來作成判決;即婚姻制度應包含建立家庭,肯定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比夫妻之間的契約關係更為重要。可如此一來,沒打算生育的合法異性婚姻,他們的神聖感會否被削弱?而男性不育、女性不孕,將來會否變成一個訴請離婚的強大理由?

花木蘭女扮男,是代父從軍;祝英台女扮男,是為求學。現代人變性則為了求偶,結果都有可歌可泣的一面。「雄兔腳撲朔,雌兔眼迷離,兩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這類案件,通常都會「審死官」。

徐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