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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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長兩接死亡恐嚇

五十一歲被告王潤穩,被控本年五月十八日和六月十五日,在香港將明知內容是威脅謀殺或殺死警務人員的信件,惡意向警務處處長發送。控方庭上透露被告已婚,育有兩名子女,曾做紡織和運輸工人,案發時任兼職的士司機。又指他有兩項案底,對上一次是○三年七月的刑事恐嚇罪,該案也是引發被告要威脅殺死警員的起因。

以血和命對抗政府逼迫

被告昨應訊期間不時作出怪異動作,在犯人欄被押走時,他更向記者席揮手道別,又向處理案件的警員豎起拇指。無聘律師的被告起初對部分案情有爭議:「我七年間向特首寄咗二十幾封信,係想解決件事!」否認寄信是要恐嚇,惟最終他亦同意所有案情,並自行求情說:「我用錯咗手法……依家誠心改過,唔會再犯呢個錯!」他又向法庭呈上家人和朋友的求情信。

案情指保安局在本年六月二日收到被告寄出的三封信件影印本,其中一封是五月十八日寄給警務處處長,內容指被告向警隊投訴高級督察周偉彬,但七年來都未有解決,遂給予三十天期限處理,否則會殺死警察報復。被告在六月十五日再寄信警務處處長,指限期將至但未獲回覆,是政府逼他成為暴徒和警察殺手,他會以「血和命對抗」,襲擊及殺死無辜警員。

○三年恐嚇燒社署緩刑

被告之後在六月二十三日到警察總部,聲稱七年前遭錯誤拘捕一事,主動要求見處長,警長把他帶到中區警署但不獲接見。他即日致電保安局,指稱要見局長,並指若無回應會殺害無辜警員。警方翌日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聲稱七年前遭錯誤拘捕,自此令他失眠,近兩年更要接受精神科治療,遂寄信發洩不滿。

據資料指出,被告在○三年三月因不滿遭社署終止綜援,連續兩天寄信到葵涌的社署辦事處恐嚇火燒該處,同年八月被裁定刑事恐嚇罪成,判監三個月但緩刑三年。

根據《侵害人身罪例條》第十五條,任何人將其明知內容是威脅殺死或謀殺任何人的信件惡意送出,或直接及間接導致他人收到該信件等,最高刑罰可判監十年。

案件編號:DCCC 8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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