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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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甩藏槍彈罪索償600萬

【本報訊】曾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和子彈的現役軍裝警員,經審訊後獲判無罪,及後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負責調查的同袍。警方調查四年後,雖指不接納他的投訴,但指負責法證檢驗的警務人員有疏忽職守。該警員獲悉調查結果後四個月入稟高院,指警方非法拘捕及惡意檢控,令他精神受傷及蒙受損失,向警方索償六百萬元。

入稟狀指原告李志昌現時駐守九龍城警署軍裝部,警方於二○○三年期間懷疑他與石硤尾警署槍械房內警槍被更換零件案件有關,他於○四年五月被西九龍總區重案組首次拘捕,但在○五年六月獲無條件釋放。豈料,○六年二月,李再次被捕,並被控以兩項無牌管有彈藥和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原告同年九月在九龍城法院受審,控方於開審時撤銷無牌管有槍械罪,法庭及後裁定他餘下兩項罪名均不成立。李於○六年十月復職,並於該月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有警務人員濫用職權、疏忽職守及捏造證據。

警方於今年四月回覆原告稱,他的投訴都不成立,但負責法證檢驗的警務人員未有謹慎為涉案氣槍進行法證檢驗,故一項警務人員疏忽職守的指控屬實。 案件編號:HCA 11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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