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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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豁免《競爭法》受質疑

【本報訊】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昨日續議《競爭條例草案》,議員關注某政府部門及法定團體享有豁免的決定準則,以及競爭事務委員會成員全部成員由特首委任,會否有制度確保不會委任存有利益衝突的人士。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表示,本港有五百多個法定團體,各有不同的功能,政府正研究法定團體的詳細工作及架構,以判斷哪些團體應受競爭法規管。

議員湯家驊指出,目前不少法定團體屬政府監管,若由政府自行決定哪些團體享有豁免權,會令人產生官官相衞的感覺,故建議豁免權應交由競爭事務委員會決定,至於競委會成員亦應委任本身無商界利益衝突的人士出任。

議員李華明指豁免是魔鬼細節,若放走了有機會壟斷團體,會令條例大打折扣,應列明豁免的準則。他指豁免要講理,市建局、貿發局、港鐵等亦是商業行為,如給予豁免,難令公眾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