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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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特搜:違反逗留條件北姑難逃拘控

賣淫集團改變策略,北姑單靠眼神和手勢拉客,警方是否無從打擊?執業律師黃國桐指出,以「唆使他人進行不道德行為」罪名提出起訴,但警方仍可以「違反逗留條件」罪名,拘捕持雙程證的內地妓女。

黃國桐稱,警方多以「唆使他人進行不道德行為」罪名,起訴依靠妓女維生的「馬伕」,而較少用這條罪名來起訴妓女,因為蒐證會有很大難度。但即使妓女不再開口拉客,但警方仍可以「違反逗留條件」罪名,拘捕持雙程證的內地妓女,妓女會被即時收監兩個月,再被遣返內地,並會被入境處記錄在案,日後難以再申請來港。

黃認為,妓女滋擾街坊,嫖客要負很大責任,他說:「懲罰妓女冇乜意思,警方應針對打擊賣淫集團,而嫖客亦唔好以為冇事,一樣有機會被警方起訴遊蕩罪,上到庭就算被判罰款,錢銀事小,樣衰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