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威顧問有限公司,被告楊家舜。現代教育昨日回應本報查詢時,強調楊家舜從來都不是現代教育所聘的導師,是由周勤才自行聘用的助教,現代教育因此絕對不牽涉在今次訴訟中。
合約訂明三年唔准爭生意
入稟狀指出,周於○五年七月代表原告與楊簽約,聘請楊為助理導師,楊須按原告的指示在香港不同教育機構及學校授課。○五年合約為期五年,楊可提前終止合約,但要按合約規定賠償原告損失,並要在五日內歸還屬於原告的教材。在終止○五年合約後的十二個月,楊不可直接或間接與原告爭生意。
周勤才於○八年六月再代表原告與楊家舜簽了另一份合約,將楊的職銜改為導師,並在○五年的合約中加入一些新的條款。○八年合約為期六年,於二○一四年六月才屆滿。楊可提前終止○八年的合約,但同樣要賠償原告的損失和歸還屬於原告的教材。在終止○八年合約後的三十六個月,楊未經原告書面批准,不可直接或間接與原告爭生意。
楊於今年一月二十九日提前終止上述兩份合約,按合約規定,楊本來要付近十六個月酬金作為提前解約費,但楊未有支付。
另外,楊未有依合約規定歸還原告的教材及原告學生的習作,更抄襲原告的教材,侵犯了原告的版權。
楊家舜約於今年二月六日起與范浩揚合作,在沙田、灣仔、荃灣、油麻地、筲箕灣、太古城和屯門等不同補習社授課,違反在終止與原告的合約後不可爭生意的規定。
指廣告電話冒充現代教育
楊約於○九年十二月與范浩揚一起在巴士車身登廣告,在廣告中虛假地留下一個「現代教育」的熱線電話號碼,但該熱線電話其實是屬於范浩揚在離開現代教育後另起爐灶的公司,又用學費折扣或免費課堂招學生。原告的學生於二月減少了八百多人,於三月再減少了五百多人。
原告認為,楊的違約行為令原告蒙受損失,故向被告索償。原告又要求高院頒發禁制令,禁止楊繼續與原告爭生意和抄襲原告的教材,並要楊歸還屬於原告的教材和財物。 案件編號:HCA 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