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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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署教認狗主領養流浪狗

愛狗婦人不忍三流浪狗被漁護署捕捉後,面臨人道毀滅厄運,疑不惜自認是狗主,最終被票控沒有根據牌照畜養狗隻等罪,案件昨於荃灣法院開審,該婦自辯稱當日有漁護署職員教她簽名自稱狗主,但日後可能會承擔票控刑責。裁判官聽畢案情,認為庭上有證供顯示疑有其他人牽涉刑事案,即時宣布審訊無效,並要律政司跟進處理。

六十一歲被告梁蔭妍,控罪指她於去年五月十四日,於大埔烏蛟騰村內,身為畜養人而沒有以帶牽引或控制一隻雄性黑色唐狗、一隻雌性黑色唐狗及一隻棕黑色小唐狗。控罪又指她於去年五月十六日前,沒有根據規定為兩隻超過五個月大的唐狗,即一隻黑色雄性唐狗及一隻黑色雌性唐狗領取牌照。法庭將案押後三月十日再提訊,被告期間獲准保釋。

堅稱曾否認是狗主

控方昨傳召兩名漁護署農林助理員麥志強及張炳輝(同為譯音)作供,二人在新界北動物管理中心任職。總括兩人供詞稱,被告於去年五月十六日及十七日到中心,表示先後遺失了上述三隻唐狗,並講出三狗特徵,之後職員讓她簽署「領回流浪犬隻申請書」,承認為有關狗隻的畜養人後,職員在狗內植入晶片及「攞牌」,並提醒她日後需承擔沒有管束狗隻而被罰款的刑責後,便讓被告領走狗隻。

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後自辯時,堅稱曾向職員講過「我唔係狗主」;又指稱曾於五月十六日致電漁護署查詢,一名女職員指流浪狗被捉四日後,如無主人領回會被人道毀滅,對方並說:「如果你想要,除非你簽做狗主!但稍後可能收到票控書。」被告稱「因唔想啲狗死」,時間緊迫下遂決定「罰咗先算」。

案件編號:FLS 13382-8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