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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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供養無罪 奪證件有得告

【本報訊】謝伯雖已平安抵港,但其兒子至今仍音訊全無,令當局未能查明是否確有遺棄父親情況。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港目前未有立例規定子女必須供養父母,故子女遺棄父母只屬道德責任,毋須負刑責,但若能證實謝伯確曾遭人取走現金及證件,涉事者就可能因盜竊罪行而面臨起訴。

駐粵辦總入境事務主任蔡濤昨表示,根據入境處紀錄,謝伯本月初離境到廣州,但對於當時其兒子是否同行、謝伯是否被兒子奪去所有現金及證件,蔡濤只重複表示謝伯並無透露詳情及原因,目前只知他在廣州街頭跌倒骨折入院,因年紀大及溝通問題而流落當地,蔡強調,處方仍未聯絡得上其家人。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現時只有新加坡有立例規定子女要供養父母,但亦需視乎父母的年紀及入息而定。至於本港及內地法例中,均沒有規定子女一定要供養父母,故個案中的父親如果真的遭兒子遺棄,亦只屬道德上的責任問題,其子毋須負上刑責。

但黃國桐補充,若有人未經父親同意便擅自拿走其證件,則可能已觸犯刑事罪行。黃解釋,由港府簽發的身份證明文件,法律上亦屬於港府所有,拾獲者有責任將證件交回政府或警方處理,因此,若個案中的父親返港後報警,取走文件者將可能因盜竊罪名而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