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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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前甲組腳姦醉娃囚六年

兩名前甲組足球員李思龍及吳家銘涉強姦醉娃經審訊後,六男一女陪審團昨於高院退庭商議五小時,一致裁定兩人強姦罪成。法官即時判刑,斥責兩被告把年輕女事主當成獵物,趁她酒醉無反抗能力時佔便宜,而兩被告在案中的角色並無差異,故重判他們各入獄六年。

二十五歲首被告李思龍及三十歲次被告吳家銘,昨聞判後顯得很失望,李的一名女親友更不禁在庭內飲泣。

兩名被告均曾効力甲組足球隊,李在○四年時是甲組足球隊福建球員。吳則曾効力愉園及傑志等甲組足球隊五年;但是吳在○一年於球賽中被踢傷,左腿骨折,養傷一年後便無踢甲組。而李及吳案發時以業餘性質,効力丙組沙田區的球隊。兩人代表律師求情均指,兩人品格良好,無使用暴力,因受酒精影響而犯案。

法官判刑時稱,雖然女事主(現約二十一歲)曾懷疑兩被告在其飲品內下藥,但控方並無有關證據。從事主事後向李所發的短訊可見,事主無法面對李,亦感到不能面對將來的男友和丈夫,甚至不敢再約會異性等,可見事件對事主傷害很大,而醉酒並非兩被告犯罪的藉口。

官不滿控方延誤起訴

法官續指,控方去年六月已拘捕二人,惟延至今年三月始正式起訴,認為有延誤。控方則解釋因案件需時調查及翻譯,至今年二月才能取得法律指示,惟法官不滿意解釋,並希望律政司能派人負責案件以加快進度,並強調案件延誤,對事主、證人、被告均不公平。

兩被告被控在去年六月十九日凌晨,於佐敦聖地牙哥酒店內強姦事主。案情指,事主是李的中學同學,案發前一晚,事主約同黃姓女朋友及李在尖沙咀一酒吧暢飲,吳則是該處酒保。事主與黃先後喝醉,李遂帶事主到酒店將她強姦;及後吳及黃抵至,四人大被同眠時,吳亦趁機強姦事主。

案件編號:HCCC 2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