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了打擊酒後駕駛,港府定於明年初向立法會提交加重刑罰的修例建議,當中包括「飲得愈多、罰得愈重」的三級制罰則,同時引入判刑時將駕駛前有否飲酒視為考慮因素,及新增「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的條例等。
運輸及房屋局數月前已提出加重酒後駕駛的罰則,建議按血液酒精濃度訂定漸進式三級制的停牌期,每一百毫升含五十至八十毫克以下酒精者,首次定罪停牌最少半年;如果酒精濃度高達一百五十毫克或以上,首次定罪已可停牌最少兩年。
當局為免酒精含量偏高的司機拒接受呼氣測試來逃避刑罰,建議若司機無合理辯解下沒有提供呼氣測試、血液或尿液分析所需的樣本,會被判酒後駕駛的最高刑罰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