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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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壹週刊》侵私隱高層判監

【駐台記者張偉御報道】台灣《壹週刊》因拍攝藝人朱孝天與林熙蕾共處一室的照片,遭林熙蕾控告妨害秘密罪案,雖然一審判決台《壹週刊》無罪,但高等法院昨天二審認為,朱孝天與林熙蕾在住家內活動為「非公開活動」,台《壹週刊》偷拍行為已侵犯二人隱私,改判副總編輯及攝影總監各監禁四個月,但可以罰款代替刑期。

檢方上訴 推翻一審判決

二○○七年七月,該刊副總編輯宋筱玲指派攝影總監吳忠維以數碼相機錄攝林熙蕾與朱孝天於住處窗邊,掀開窗簾往外看的影片,經擷取五張靜態畫面後,台《壹週刊》以「踢爆地下情,朱孝天、林熙蕾甜蜜同居曝光」為題,將相關內容刊登於雜誌中,指控二人否認「天蕾戀」是睜眼說謊,事實上已同居。

林熙蕾據此控告台《壹週刊》妨害秘密罪,士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二人在窗邊不屬於「非公開活動」,因此判決台《壹週刊》無罪,但檢方不服,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昨日二審判決,指宋筱玲與吳忠維二人無故以照相、錄影竊取他人非公開活動的內容販賣,因此改判宋筱玲與吳忠維有期徒刑四個月,但可以罰金代替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