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2009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父熊抱懲教員放走假釋兒

兩名懲教署職員手持「召回令」,昨午在觀塘鯉魚門邨一單位,擬將違反監管令條件的「假釋」少年帶走時,男戶主愛子心切,涉嫌施以「熊抱」將懲教員攬實,令兒子趁機逃走。一名懲教員追捕時扭傷腳,警員到場將涉嫌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的「莽父」拘捕,同時追捕該名少年逃犯。

在逃姓邱少年(十六歲)犯事被判入勞教中心,在沙咀懲教所服刑,其後獲假釋,但需接受監管,惟受監管期間,他因違反監管令條件,懲教署即發出「召回令」,要邱返懲教所繼續餘下刑期。

昨午一時許,兩名一級懲教助理手持「召回令」,抵達鯉魚門邨鯉興樓一單位,擬將邱帶返懲教所,惟邱情緒激動,發難企圖逃走,懲教員制止時,邱父疑不忍兒子再去失自由,涉嫌出手阻撓,以熊抱將其中一名懲教員攬實,少年趁混亂奪門逃走,另一名懲教員追截,但扭傷右腳,目送對方逃離。

警員到場兜截,惜無發現,將涉嫌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的邱父(五十一歲)拘捕。

受監管禁夜蒲兼要搵工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犯人被判入勞教中心的最高刑期一般是一年,服刑期間如果行為良好可以提早獲釋,以他所知曾有服刑三至四個月便獲釋,但由於原先判的刑期仍有一段時間,故獲釋囚犯都要接受監管令,並要遵守監管令條件,例如要找工作或讀書、不可夜蒲、接觸黑社會及沾染毒品等,受監管期間,會有懲教署督導員核實其情況,假如違反條件,懲教署有權發出召回令,毋須經過法庭,便可以將有關人士拘回勞教中心,繼續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