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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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接納傳聞證據

【本報訊】過往一些案件因證人已死亡或未被尋獲而未能出庭作供,而由第三者轉述他的「傳聞證據」又因可靠性及準確性成疑,不獲刑事法律程序接納,令一些按日常標準會被視為可靠的證據遭豁除。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最新報告,建議改革現時禁止刑事法律程序接納傳聞證據的有關規則,並賦予法庭酌情決定權,在「有必要」情況下接納「可靠」的傳聞證據。

根據報告書對「傳聞證據」的詮釋,「當甲告訴法庭乙曾經對他說過甚麼,此證據便稱為『傳聞證據』。」在現有法律下,法庭都不能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納傳聞證據,原因是傳聞證據並非原陳述者,而是由他人轉述,故此與訟的另一方並無機會透過盤問,驗證原陳述者的可靠性。

另外,亦有不少批評指現時禁止接納傳聞證據的規則過於嚴格及欠缺彈性,聲述者一旦死亡或失蹤,一些被視為可靠的證據就遭豁除,未能符合被告人及市民大眾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