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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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好差劣」帶手機入戲院爆恐慌

【本報訊】海關今次起訴內地女影迷於戲院用手機拍攝片段,是引用《防止盜用版權條例》中「禁止未經授權在公眾娛樂場所管有攝錄器材」的條文,手法罕見。有法律界人士質疑海關引用的法例存有很大的灰色地帶,手法差劣,甚至變相引起「個個人攞手機入戲院都變咗犯法」的疑慮。

法律界:臨時罪名檢控罕見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按海關引用的控罪條文內容,「任何人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而在公眾娛樂場所管有任何攝錄器材,即屬犯罪」。但手機的主要功能是與外界聯繫溝通,而攝錄只是手機的輔助功能,故案中內地女影迷帶手機進入戲院應屬有合法授權及有合法辯解。

黃國桐指,用有關罪名起訴案中內地女影迷用手機拍攝,存有很大的灰色地帶。他形容海關的做法「好差劣」。他又稱,控方往往會暫時引用一些臨時罪名起訴疑犯,稍後會因應證據作修改,情況常見,惟引用一條「唔清晰」的臨時罪名提出檢控則較罕見。

香港戲院商會副會長崔顯威表示,過往亦發現有觀眾在戲院內用手機拍攝,他亦曾為此與海關探討。崔認為,姑勿論法律上手機是否屬於攝錄器材,但有關條例的立法精神是禁止觀眾於戲院內拍攝片段及侵犯版權,觀眾應該遵守有關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