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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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戲院拍片算唔算犯法?

【本報訊】手提電話具相機及攝錄功能已是大趨勢,但攜帶手機入戲院並啟動拍攝功能是否犯法?負責執法的海關也「矇查查」。一名韓國影星Rain的內地女影迷,上周六在戲院觀看由Rain主演的《忍者刺客》時,啟動手機攝錄功能兩分鐘拍攝片段,遭海關控以一項在公眾娛樂場所管有攝錄器材罪名。不過,案件昨在荃灣法院提堂時,控方又向法庭承認仍「未搞清楚」手機是否屬攝錄器材,原欲申請押後,但被告急於返回內地,情願即時認罪,被罰款二千元及充公手機結案。本港法律界人士直斥海關手法差劣。

來自內地的三十九歲被告楊蕊,無案底,被控以一項「禁止未經授權在公眾娛樂場所管有攝錄器材」罪名。控罪指她於十一月二十八日在東涌UA東薈城持有攝錄器材,即一部價值二千二百元的手機。根據法律,初犯者最高可被罰款五千元,再犯者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個月及罰款五萬元。

內地被告簽證到期揀認罪

據悉,法院早前也遇過類似的個案,但一直未有定奪。控方昨日表明未清楚涉案手機是否法例所指的攝錄器材,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惟裁判官知道被告將於今天因旅遊簽證期滿而須離港後,向她解釋控方因技術問題要押後案件,並問她:「(索取法律意見後)結果一係起訴你,一係唔起訴你,咁你等唔等?」

被告初時以普通話表示,她想等待控方獲取法律指示後才答辯。惟她稍後卻改變初衷,決定即時認罪。她求情時又說:「內地唔會上演呢套電影,所以拍低做紀念,我第一次嚟香港,唔知(香港)法例。」她又表示,她因不懂廣東話,故此聽不懂電影開畫前禁止拍攝之警告。

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中午十二時半,東涌UA東薈城正播放電影《忍者刺客》期間,一名女職員見到被告正用手機偷拍片段,於是通知上級,戲院稍後向警方及海關舉報。警員抵達時,看見被告仍在用手機拍錄,遂將她帶離戲院,其後發現其手機內有六段涉及該電影的短片,歷時兩分鐘。海關稍後接手調查。被告於警誡下承認因是戲中男主角的「粉絲」,遂用手機拍下片段留念。

案件編號:TWCC36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