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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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上載擬修例加重刑罰

本文重點
【本報訊】港府建議制訂刑事罰則,懲處未獲授權而主動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人,網民以任何技術,包括串流、BT等主動上載相片、電影及音樂等有版權作品至如YouTube、facebook等數碼環境,即使非為牟利,「若傳播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亦需負刑責。當局強調,刑責只針對「擺上網」,並且是大型及嚴重侵權行為。有立法會議員憂慮界線較闊,網上創意受阻及易使市民誤墮法網。

最高可囚四年

港府修訂建議下的刑責,上載者如為牟利而為,不論取用片段多寡都是違法;若非牟利,有否刑責需視乎對版權擁有人權利有否構成損害,最高刑罰為入獄四年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五萬元;刑責不包括下載及瀏覽。對有批評認為損害版權人利益界線模糊,港府消息人士指只能視乎個別個案情況,考慮原則包括動機、「嗰段嘢有幾重要」、易讓大量人士獲取,及是否對銷量、租賃下降等實質經濟影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