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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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引入集體訴訟機制

【本報訊】雷曼迷債、消費、集體食物中毒或保險等涉及大批苦主的權益受損個案,將有望透過擬設的集體訴訟機制興訟討回公道。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引入集體訴訟機制,若一些苦主眾多的個案能符合五大先決條件,可由一名或數名具代表性的苦主作代表入稟追討,他們更可以申請法援資助興訟,如代表個案獲判勝訴,裁決將適用於其他參與訴訟人士。

須符合五大先決條件

法改會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定邦昨指出,為篩除不合理案件,防止機制被濫用,新機制必須建立一個核證制度,個案必須符合五大先決條件。新機制會採用「選擇退出」模式,當一宗案件獲核證為適合以集體訴訟方式進行後,法庭會界定哪些人士會自動涵蓋在內,但相關人士有權在限期內申請退出,不選擇退出者在法院裁決後會失去再興訟的權利。

而集體訴訟的代表可申請法律援助支付個人訟費,但由於新機制建議保留本港司法制度中輸者付費的原則,若興訟一方敗訴,除支付己方法律費用,可能要兼付被告一方訟費,而其他參與集體訴訟人士可能要一同承擔責任,一切視乎法庭裁決。新機制會先於高等法院原訟庭引入,最少累積五年經驗後,再引入區域法院。

此外,新機制亦兼容其他非訴訟形式的糾紛解決方案,如調解和仲裁等。梁定邦直言,由於現行法例並不照顧到集體訴訟問題,故政府必須立法才能落實新機制。集體訟訴機制的諮詢期由昨日開始,至明年二月四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