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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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受控方誤導 女關員上訴得直

本文重點
【本報訊】女海關關員與海關督察男友分手後,在九個半小時內先後七十次致電他的新女友,女關員去年於東區法院被裁定「無合理辯解而不斷打電話」罪名成立,但獲無條件釋放。女關員早前在高院上訴,法官昨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受控方寫錯控罪誤導,只考慮到上訴人對女事主造成騷擾,卻忽略了上訴人是否明知自己傳送的虛假訊息,未符控罪規定,判她上訴得直。

控方寫錯控罪

法官裁定,要符合無合理辯解而不斷打電話控罪的規定,透過電話傳送的訊息可分兩類:第一類是極為令人厭惡、不雅、淫褻或威脅性質的訊息、第二類是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不便或令他人產生不必要憂慮的訊息,但傳送者要明知該訊息是虛假的。

控方是根據第二類性質的訊息控告上訴人陳紫珊,但控罪僅指她在○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於香港某處無合理辯解下,不斷打電話給女事主,旨在對事主造成煩擾。法官指,控方未有在控罪中加入上訴人明知自己傳送的是虛假訊息這個元素,是寫錯了控罪,而原審裁判官受到控罪的誤導,因此判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93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