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0/2009

Sun特搜:食肆踩界位煲煙控煙辦唔敢檢控

【SUN特搜小組記者梁春柳報道】控煙辦防線「失守」!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統領的控煙辦,常被責禁煙不力,單在執行吸煙範圍的「室內」及「室外」定義上,已引起不少爭拗,最近高院法官更推翻控煙辦的「室內」吸煙定義,確立了必須要四面圍封的才算「室內」。本報獲得可靠消息指,控煙辦正重新解讀高院法官的判決,現仍未有清晰指引。據悉,前線人員已有默契,暫對所有「踩界」吸煙範圍,一律當「睇唔到」,暫停執法。法律界人士稱,法官今次判決已成案例,不排除引發過往曾被票控的個案,掀起翻案潮。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列明,「任何人在食肆處所的室內範圍吸煙均屬違法,「室內」的定義,是指必須要有上蓋(臨時或永久),除卻門窗外,其圍封程度至少達各邊總面積的五成。」惟何謂四成?何謂五成?自新修訂禁煙條例在○七年實施後,控煙辦前線人員常在執法時與煙民產生爭拗。直至本月九日,高院法官審訊一宗小販管理主任上訴違規吸煙案件時,終推翻控煙辦沿用的「室內」定義,直指以字面及常識理解,四邊被包圍地方,才符合圍封的定義。

「邊度唔食得真係唔清楚」

今次判決,反映「室內」範圍違規吸煙的理解,及詮釋可以有很大的不同,煙民隨時踩界中招。「其實點樣界定邊度食得煙,邊度唔食得煙,我真係唔係咁清楚。」吸煙多年的食客周先生直指,他個人認為所謂室內的定義,是指四邊都有物料完全圍封,以及空氣不流通的地方,因此他對控煙辦所界定的「室內」定義,感到很混淆。

「乜嘢叫做室內?以前食客即使喺食肆嘅簷篷底吸煙,都有機會被指喺室內吸煙。」另一食客張先生亦認同,過去控煙辦引用的室內標準,令人難以分辨。

別以為只有食客對於「室內」定義感到含糊,即使是手握執法大權的控煙辦同樣是一頭霧水。控煙辦發言人指,正研究判詞,不評論裁決。

不過,有控煙辦前線人員向本報大爆,自署方遲遲未有解決員工合約制問題,內部士氣經已大減,加上今次法官的打對台事件,更令控煙辦處於一盤散沙的狀態。該名前線人員又指出,高院法官推翻「室內」定義後,前線人員即向上層追問如何再釐定室內的定義,惟多番追問下,上層也未有答覆,令他們執法時無所適從,惟有「斬腳趾避沙蟲」。

執法綁手綁腳易惹爭執

「之前我哋執法時,一般都以三面圍封定為室內標準,但好多時有啲地方,真係唔知定佢係室內定室外,我哋一般都會喺現場影相畀上層再評估,但過去都試過有市民成功上訴,喺裁判法院已經打甩!」一名控煙辦中層人士坦言,為求自保,不少前線人員在巡查食肆期間,發現食客在難界定為室內或室外的地方吸煙,也一律「當透明,乜嘢都睇唔到」,避免日後煙民上訴時自招麻煩。而日前控煙辦內部更傳出消息,指高層開會後決定,在難界定為室內或室外的地方,一律暫停執法,避免執法時產生爭拗及上訴。此決定令控煙辦內部更加士氣大跌。

另方面,今年九月起兼任檢控違規吸煙的食環署,該署職工權益工會主席李美笑表示,現階段仍未收到高層通知有關「室內」的新定義,員工只能沿用過往指引執法。她稱現時部分熟食市場屬於三面圍封情況,如按照過往指引,食客在該範圍吸煙會被視為違法,但如今「室內」定義有新解釋,食客與執法人員容易因而發生爭執。李直指,當局未釐清「室內」定義,會使執法時「綁手綁腳」。

法律界憂掀罰款翻案潮

就高院推翻原有的「室內」定義,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表示,現以高院對「室內」的定義為準,執法人員須依循高院對室內的界定,如控煙辦不服判決可提出上訴,或向立法會提出修訂。就是次判決,梁認為將出現一輪翻案潮,過往被罰款的事主,如當日處身的場景與該宗案例相同則可提出撤回控罪。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不滿控煙辦做法,認為應盡快修正對室內定義的指引,讓前線人員依例執法,否則會使前線人員「六神無主」,增加與市民的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