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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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賄例去年修訂可查特首

【本報訊】廉政公署直接向特首負責,令人關注廉署是否有權力獨立地調查特首,但隨着專門針對特首的《二○○七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於去年六月獲立法會通過,特首行為不但納入《防賄條例》監管,更受立法會制約,只要經過律政司或終審法院進行的程序並最終獲三分之二議員通過,便可向特首作出彈劾,再交中央政府定奪。

根據經修訂的《防賄條例》第4及5條,任何人向行政長官提供利益,或行政長官索取利益,均可能違法;根據第10條,若行政長官收入與官職不相稱,廉署亦可依法調查。另外,根據第31AA條,凡廉政專員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可能觸犯該條例,可將該事宜提交律政司司長,讓律政司司長考慮是否行使其權力,將事宜提交立法會議員,讓議員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73條第9項採取行動。

根據該《基本法》條文,如立法會全體四分之一議員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負責調查,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終院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通過,便可提出彈劾,報請中央政府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