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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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屈阻差辦公侍應脫罪

本文重點
遇警員截查、並被要求搜身的男侍應,涉要求警員將自己帶返警署才搜身被拒,事後還被控阻差辦公罪,男侍應早前在荃灣法院否認控罪,並辯稱要求到警署搜身,是市民的基本權利。裁判官昨日裁定被告無罪獲釋,並稱案中控方證人的口供存有疑點。男侍應獲釋後在庭外表示,警員在本案調查期間曾經毆打他,已就事件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被告陳楚升,二十七歲,原被控一項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被告於今年七月十四日,在葵芳街水務署職員宿舍外,故意阻撓警員葉港荃執行職務。辯方律師昨日抗辯時曾引用案例,指市民被警員截查時,若要求到警署搜身,是履行市民的基本權利,被告在案中只是提出合理的要求,不屬阻差辦公。

裁判官聆聽案情之後,認為該案的控方證人口供有矛盾之處,卒裁定被告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的罪名不成立。

下腹被毆至紅腫

被告獲釋後,於庭外透露經歷,聲稱過去已不止一次在街上被警員截查,均要求到警署搜身,而且皆獲批准。在本案接受調查期間,一名警長曾經涉嫌打他的左下腹,他事後曾到醫院驗傷,醫生報告也指其下腹有紅腫。

案情指出,被告於七月十四日下午一時許,在葵芳街水務署職員宿舍外遇警員截查,被告交出身份證給警員,警員進一步要求搜身時,被告提出到警署才接受搜身,警員反指被告拒絕合作,他並被檢控阻撓警員正當執行職務。

案件編號:TWCC 216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