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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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情:小氣候:委任法官權在誰人之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突然宣布明年九月退休,他聲言提早三年離任的原因,是讓繼任人全權安排二○一一年後,終院和高院多位法官相繼退休的人選更替問題。李國能的言論,這兩天引起法律界一些議論,質疑終院首席法官「自組班底」之說,會否損害司法獨立的原則。

這樣的質疑,相對於現時終院首席法官接任人選的討論,可謂另闢蹊徑。隨着李國能確定了退休日期,兩個相關問題已浮出水面:其一是特區內部如何推薦、產生終院首席法官接任人選;其二是有關人選確定後,經由行政長官報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程序。以上兩個問題,都涉及委任終院法官權力歸誰?是形式性抑或實質性的任命和備案。

先談終院首席法官人選如何推薦的問題。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特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任命;具體的操作,是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物色人選,向行政長官推薦任命。整個程序,包括委員會物色人選期間,行政長官扮演甚麼角色?他只是按委員會推薦的人選照單全收,純粹橡皮圖章,不得異議,還是有權不接納委員會的推薦呢?其次,就算行政長官接納了人選,如果無法徵得立法會同意又如何處理?

行政長官、立法會都同意委員會推薦的人選,報人大常委會備案,這是形式性還是實質性?人大常委會是否可以拒絕行政長官的備案?導致終院首席法官人選難產。

參照首屆特區政府成立的做法,由行政長官、立法會到人大常委會,都對終院首席法官人選採取直通車做法,明年九月,會是同樣的光景嗎?

本欄日前撮錄了內地新一代護法、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潔的論文,論述特區司法擴權牽制了行政主導體制。其實程潔在文中也觸及特區法院法官的任命問題,她指出美國總統對法官的任命權,被視為影響司法政策的重要因素,但香港自回歸以來,行政長官對法官的任命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法官任命逐漸成為司法機構或至多是法律界自身的一項職權。程潔更在論文的結語中指出,基於行政主導思想而賦予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一些權力並沒有完全發揮,行政長官如何在諸如任命法官等領域中發揮主導作用,同時兼顧司法獨立和維護法治,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程潔的論文,可能只代表內地一名法律學者的看法,但她提到行政長官有權不用的觀點,對內地主管香港事務的官員而言,會否有參考作用呢?

風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