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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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尿含毒唔算犯法

【本報訊】根據現行法例,吸毒屬違法,但港府昨日公布的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劃「修訂版」,表明不會將學生資料及驗毒結果交予警方,警方無從跟進,擔心校園變成學生吸毒的防護網,即使被驗出曾經吸毒,警方亦「冇佢符」;有法律界人士指,吸毒罪必須符合一些條件,尿液樣本被驗出曾經吸毒,在本港並未違法。

內地及日本均屬違法

律師會理事熊運信表示,雖然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管有、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一百萬元,但必須符合兩個主要條件,一是現場被執法人員發現吸毒,即當場「斷正」;二是檢獲吸毒工具。所以單從尿液樣本中驗出曾經吸毒,在內地及日本雖已屬違法,但本港未有有關法例,因此不算違法。

律師會會長王桂壎歡迎港府修改驗毒試行計劃,認為可以保障學生私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