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車廂見幼兒逗乘客玩,乘客沒理會,幼兒母親怒目而視,好像怪責那乘客冷漠,不但不誇讚超級可愛的幼兒,還不理他。

驀然記起某年在巴黎咖啡室,感到異物碰到腳踝,嚇得縮起雙腳一看,才見桌下的小狗。狗主瞪我一眼,好像怪責我大驚小怪,不逗小狗玩不特止,還嚇了小狗一跳。

將兩件事寫在一起並非認為人和狗一樣,而是認同人狗有別,香港法律定義的動物不包括幼兒,沒料到連狗都不是動物。

人人對動物的定義未必一樣,法律才要寫得清楚,不過,法律條文總是追不上社會變遷,即使法律文字不應隨便改變,也不妨隨時代作出必要的補充。

香港保障動物的法律並不全面,難以嚴懲傷害動物的惡徒,有些司機撞死貓狗不顧而去,也不犯法。香港法例第374章7節56條4項指「在本條內,動物(Animal)是指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執法者只能夠依法辦事,比方說,司機撞死牛不停車報警是犯法的,但撞倒貓、狗、猴子、赤麂和野豬(野豬非豬)等動物就不必停車報警。

30多年前,香港首隻導盲犬Winta被不負責任的客貨車司機撞死。時至今日,在港工作的導盲犬愈來愈多,為免悲劇重演,香港法例更應該補充動物定義,並追究撞倒動物後不顧而去的司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