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宗離奇命案審結,但判決更離奇!令人非常費解!法律專業之士不出聲,一般小市民又如何表達呢?

話說一名證券公司前董事被控謀殺情婦,但奇在控方是在沒找到屍體、沒有法證、沒有科學鑑證、沒有人證、沒有物證、沒有兇器、甚至沒有認罪供詞下,高等法院7名男士組成的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被告終身監禁,是本港開埠以來首宗同類案件!可以說是唯一「最有說服力」的證據是,CCTV拍到當事人推着一個紅白藍袋離開大廈!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加上數不盡的疑問,都可判終身,實在不能理解!就算感性情緒上認為當事人有犯案,但香港法庭不是看證據的嗎?

這案令我想起80年代看過的一齣美國電影,戲名完全忘了,內容講述一個作家被控謀殺了自己太太。控方以兩點提控,一是其太太失蹤了,二是作家有習慣,親身試過的東西才寫入小說,而新小說剛好有殺妻情節!於是大家就認定他是殺人兇手,但無屍體、無人證物證、無科學鑑證!「環境證據」就令所有人深信不疑!

但真相是,作家其實用上一個假人做了所有示範,於是把「親身經歷」寫入小說。某天他太太無意中看到丈夫的手稿,以為他要殺害自己,於是遠走他方躲了起來。一切令外間必然認定作家殺人。但最終法庭判無罪釋放!而太太最終也明白事實並回了家!不過,在現實之香港,卻出現不同結局!但現實比電影更加戲劇性,更加不可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