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程序簡單

為遏止新僭建物的出現及保障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一般稱作村屋)的樓宇結構安全,屋宇署正推行「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下稱「申報計劃」)。建有符合申報準則僭建物的新界村屋的業主必需於2012年9月30日前向屋宇署遞交申報表格,及附上僭建物相片進行申報。

按序處理執法計劃

已申報的僭建物,在首輪取締目標執法階段,除非變得有迫切危險,否則不會被強制即時清拆。屋宇署會把申報的僭建物分類,進行風險評估,並制訂按序處理的執法計劃。所有在指定申報日期屆滿後仍未向屋宇署申報的僭建物,將被視作新建僭建物處理,屋宇署會優先採取執法行動予以取締。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一般是指位於新界,在興建時按照《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內所指明的高度和有蓋面積上限等豁免條件設計和建造而獲得豁免,因而不受《建築物條例》部分條文(包括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施工的條文)及其附屬法例所規限的村屋。這類屋宇包括小型屋宇政策下由新界原居民興建的村屋,俗稱「丁屋」。但在1961年1月1日《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生效前建成的新界建築物,若在該日期之後沒有進行任何改建、加建或重建,無論是否合乎豁免條件,均獲豁免而不受《建築物條例》規管。有關各類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詳細豁免條件,可參閱相關條例,或由地政總署出版的「興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須知」小冊子。

符合申報準則的僭建物

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業主可按照「申報計劃」的規定,向屋宇署申報符合下列準則的僭建物:

(a)於2011年6月28日前已建成,而屋宇署於該日期之前未有展開執法行動予以取締的僭建物;

(b)對生命財產不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不屬於首輪取締目標並可證明結構安全的僭建物;

屋宇署會抽樣核查已申報的僭建物,並在有需要時,根據實地視察及空中攝影照片記錄以辨識原有村屋的範圍,並確認僭建物的建造日期。整幢豎立於政府土地上的建築物、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獲發佔用許可證的建築物、與新界村屋並無關連的個別違例構築物(例如:臨時構築物、倉庫、工業庫、貨倉、煙囪、工場、廠房、橋樑等),均不在「申報計劃」的涵蓋範圍內。

如何參加「申報計劃」

a.進行申報

新界村屋業主如擬為符合準則的僭建物參加「申報計劃」,須向屋宇署遞交填妥的表格NT01及相關資料,包括所申報僭建物的相片、描述、尺寸和建成日期。

b.安全證明

• 上文(a)段所述申報僭建物的業主須委聘一名T2職級*或以上的適任技術人員(TCP-T2或以上),每五年進行一次檢驗和證明有關僭建物及主體構築物的安全,並於遞交表格NT01後的六個月內,向屋宇署遞交第一份安全證明報告。

• 如涉及懸臂式露台的圍封**、間隔牆及附建物,業主須聘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即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專業工程師(土木/結構/建造專業界別),負責定期檢驗和證明有關懸臂式露台的結構安全。

備註:

* TCP-T2人員是指持有由大學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大學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職業訓練局轄下前工業學院所頒發的土木/結構工程學、建築科技學、建築測量學、建築學或同類學科高級文憑或高級證書的人士。該等人士並須具備合共不少於三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 如有關的懸臂式露台屬樑板式排列及其圍封屬輕身物料所建造,業主可聘任一名T2職級或以上的適任技術人員(TCP-T2或以上),負責定期檢驗和證明有關懸臂式露台的結構安全。

•屋宇署會對合資格人士就僭建物遞交的安全證明報告進行抽樣核查,以確保遵從有關規定。

c.遞交文件

填妥的表格NT01及/或安全證明報告,須連同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僭建物的相片和業權人的授權書(如適用)等〕,需於2012年9月30日前郵寄或親身交至屋宇署以下地址:

九龍旺角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12樓屋宇署;或

九龍旺角亞皆老街113號21樓屋宇署村屋組  

屋宇署現已於旺角區增設「申報計劃」服務台,以便新界村屋的業主查詢。

申報程序表

填妥僭建物申報計劃表格NT01

影下僭建物、度尺寸、查核建成日期及填上僭建物類別編號、位置、數量

於2012年9月30日前郵寄或親身交至屋宇署

於遞交申報表後的六個月內,委聘一名T2職級或以上的適任技術人員(TCP-T2或以上),就僭建物的安全情況進行評核及提交安全證明報告。

如對「申報計劃」有任何疑問,請瀏覽屋宇署網頁

www.bd.gov.hk,或透過以下途徑與屋宇署聯絡:

電話熱線:2626 1616(由「1823電話中心」接聽)

電郵地址:enquiry@bd.gov.hk

郵寄地址:九龍旺角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12樓屋宇署,或九龍旺角亞皆老街113號21樓屋宇署村屋組。

「申報計劃」服務台:九龍旺角亞皆老街113號21樓屋宇署村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