狐狸物語:法網

讀者C看過《家務助理》一文後,給我電郵提醒我每周工作超過十八小時的僱員有齊勞工法例保障,謝謝提點。

上勞工處的網頁細看,起初搜尋兼職定義,卻找不到。看了半天,才知勞工法例沒有區分「兼職」和「全職」,所有僱員均受勞工法例保障。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十八小時,就是「連續性合約」,可享更多福利,詳情請上勞工處網頁細看。

開店期間聘請過一些員工,我一直給員工較勞工法例規定的更佳條件,想不到依然不夠熟悉勞工法例。問熟悉勞工法的朋友可知兼職定義,對方答每周工作十八小時以下的。

我說錯,解釋後,友人說這些不必記的,因為公司自有僱員合約,既可依足勞工法例要求,又可合法不給予某些勞工福利。

友人的說話很複雜,大家不必明白,我一直不認同某些大機構的某些手法。大機構一定依足法律,不代表比小僱主善待員工。小僱主未必清楚黑雨應否付工資給不上班員工,大企業的員工手冊一定寫清楚的。

小僱主認識每名員工,很少人刻薄自己的僱員。大機構老闆和高層不全認識那一大群僱員,僱員只是人力資源,隨時可向僱員「開刀」。

捕獸器很難捉到大鱷,只會捉到誤踏陷阱的小動物,小動物要小心啊!

關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