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有一間自住物業,現時樓價500萬元,尚欠銀行250萬元。她現想購買第二個物業,第一個物業的資產會怎樣計算呢?如果她只報自住物業是用來收租,而她則與家人同住其他地方,可否將租金計入收入內?如她用第一個物業加按做首期,會否影響按揭批核?

李小姐的自住物業仍有按揭在身,不能當作資產計算。至於她想報稱自住物業是用來收租,筆者絕不建議,因為在向銀行申請按揭時要填寫申請表,所填寫內容必須屬實,如銀行方面發現有虛報資料,申請人可能要負上刑責。

金管新指引 收緊加按

金管局於今年初向銀行發出指引,要求銀行在計算借款人供款佔收入比率時,將所有物業租金收入折扣由原來的20%,增加至30%或40%,如能提供租金證明折扣率為30%,相反無租金證明折扣率為40%,例如:租金收入為一萬元,原先可以當作收入為8,000元,新指引下只能當作6,000至7,000元。

另外,她打算用第一個物業加按來做首期,由於她尚有250萬元按揭貸款未償還,以現時規範下,她加按套現只能做六成按揭,貸款額為300萬元,即只能套現50萬元,實在難以再另購一個物業。

如果她有充足首期,買第二個物業,在批核按揭申請時會受金管局第二套房指引限制,如不是自住性質,只能當投資性質做五成按揭。

筆者認為由於金管局作出不同層面的按揭規範,如果有意置業必須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