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創業板成為莊家「啤殼工場」,有業界建議將創業板上市審批權,由上市科交回上市委員會審批,同時亦有提議調高上市費,以增加莊家「啤殼」成本。有投行人士認為,將創業板上市審批權交回上市委員會,似有「開倒車」之嫌,而上市費相對殼價只是「九牛一毛」,對「造殼」成本影響不大。

根據現行上市規則,控股股東在公司上市六個月內不得減持股份,而一年內不得因出售股權以致出現控股股東變更。港交所(00388)發言人不評論內地莊家「啤殼」傳聞,但新股上市審批有其客觀標準,除量化要求外,亦要符合上市委員會對質素要求,確保公司適宜上市。

港交所在○八年將審批創業板新上市權力,由上市委員會轉授予上市科,上市委員會只保留監察、上訴及制訂政策的責任,當時認為會對創業板上市程序及可預測性有幫助,並有助減低申請人的費用。

調高上市費效用不大

投行人士指出,過去港交所為活化創業板,才將創業板審批權轉授予上市科,若交回上市委員會審批,似是「開倒車」;調高上市費只是「肥了」港交所,相對殼價數億元的利潤,影響不大。

香港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建議,監管機構或可將現時創業板上市後嚴禁控股權易手一年禁售期,延長至五年,並將可注入資產的限期加長,以增加莊家「啤殼」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