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公布不同投票權架構(WVR)概念文件諮詢總結,確認市場支持修訂《上市規則》以接納WVR展開第二階段諮詢。港交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稱,港交所擬建議僅新公司、非常高市值的公司才可以WVR上市,同時建議限定只有特定人士才可持有不同投票權,及於上市後須維持最低持股量。

港交所戴林瀚表示,港交所擬建議只有新公司、非常高市值的公司才可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

港交所亦擬建議容許WVR公司在港作第二上市、以及放寬讓中國公司在港作第二上市。現時港交所並不批准「業務重心」位於大中華區的公司申請第二上市,以防出現監管套戥。市場相信港交所的建議是希望為已在美國上市的中國科技公司鋪路來港作第二上市。

為期三個月 明年初總結

戴林瀚承認,容許WVR與否是影響香港相對其他市場(主要是美國)吸納中國內地公司上市的競爭地位的重要因素,但他相信只有相對少量的公司符合條件,可以WVR在港上市。事實上,該所行政總裁李小加日前指,內地積極研究容許VIE(可變利益實體)架構公司回A股上市,加上新三板等發展,對香港造成一定挑戰。

戴林瀚指,港交所已快完成撰寫第二階段諮詢文件的建議草案,並將與持份者討論再作修訂,港交所擬於今年第三季或第四季初正式刊發第二階段諮詢文件。諮詢期約三個月,預期最快明年第一季發表有關諮詢總結。

至於何時進行修例,他指,與其他項目不同,不用修改系統,相信有關上市規則修例時間應不需太長準備時間。

概念文件諮詢港交所收到104份回應,散戶及大部分港交所參與者僱員持反對意見,贊同部分情況下採用WVR的包括會計師行、保薦人公司、銀行、律師行等,投資經理正反意見各半。總括市場意見,港交所認為WVR公司不應在創業板、其他板塊或專業板上市,不應限個別行業或「創新型」公司,不應僅限海外公司,另不認為集體訴訟是接受WVR先決條件。

證監關注 業界倡設新板

戴林瀚指,WVR不應在所有情況下均適用,「一股一票」應視為常規,故擬建議為WVR設若干限制,包括僅限新公司、及要通過非常高的預計市值測試,他並無交代實際市值條件,只提出要求或是以數十億美元計,亦會設定投資者保障措施,包括認可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上市後須維持最低持股量,初步構思是最少或要持有約10%公司股權,亦會設轉讓限制。

證監會發言人表示,知悉港交所正撰寫有關建議草案,證監會將小心研究建議內容,包括有關限制及保障措施等。

公共專業聯盟財經政策發言人甄文星重申,應設立新板讓WVR公司上市,同時關注市場對WVR的需求。

同股不同權第二階段諮詢建議草案特點

規限:

‧僅限於新申請人

‧在目前主板上市的資格條件上,增加非常高的預計市值測試(如以十億美元計)

‧「加強適當性」要求,識別港交所預期這些公司應有的(如有關其業務及創辦人貢獻等)特徵

‧限定任何時候只有哪些人可持有不同投票權及該等人士在公司上市前可持有股權比例

保障措施:

‧認可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須符合要求包括上市後須維持最低持股量

‧將不同投票權的受益人視之為「關連人士」

‧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須

(1)在股票名稱上加上標記作區分

(2)持續披露其不同投票權架構的資料

(3)披露不同投票權持有人表決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