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投行界消息透露,中方對本港處理阿里巴巴來港上市一事頗有意見,認為未能擺平市場各方利益,最終令阿里棄港到美國上市。因此港交所(00388)今次高度重視不同投票權架構的諮詢,「發功」力保能通過這次改革。

港交所極重視不同投票權架構的諮詢。圖為行政總裁李小加。(資料圖片)

市場消息並指出,港交所在上周五(二十八日)已經與有關當局開會匯報所收到市場意見書的初步取向,以便作出部署,確保今次諮詢不容有失。

港交所是在八月底發表不同投票權架構「概念」文件,諮詢為期三個月,於昨日(三十日)才正式結束。港交所發言人回應時表示,該所不時與政府及證監會開會,不會討論與監管當局之間的會面。發言人並指,就不同投票權架構諮詢已收到一定數量的意見書,但暫不會透露數字。

海外投行聯合支持

消息指出,港交所很重視今次諮詢,除了積極聯絡市場各持份者提交意見外;港交所上市委員會旗下不同投票權架構小組,也協助鼓勵市場提交意見。港交所內部也曾探討是否可就不同投票權架構舉行公開論壇,徵求公眾意見。

據悉,一群海外投資銀行已響應,聯合「發功」贊成港交所改革,否則對香港市場有損害及有違投資者利益,令香港失去一代科網股。它們大部分並支持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可在現時的主板或創業板上市;若開新板做,一來所涉時間較長,也關注是否有吸引力。它們並認為,現行《上市規則》對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濫用發行人及關連人士交易已有保障機制。

不過,公共專業聯盟不支持不同投票權架構,除非有足夠措施保障所有大、小股東。港交所需提出引入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合理理據,與美國或新加坡競爭不能是唯一的因素。若引入的話,也必須開設不同板塊進行,讓投資者知悉是不同及及有關風險。

不同投票權架構諮詢重點

‧港交所是否「無論如何」均不應准許公司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

‧如認為有個別情況可准許,是否應容許

(a)所有公司(包括現已上市公司);

(b)僅限於新申請人;

(c)僅限於個別行業(如資訊科技公司)、創新型公司等;

(d)只在「特殊情況」下,採納不同投票權架構?

‧應否規定或增加其他額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