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資金用途設限
國務院就全面部署加強地方債管理刊發意見,規定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嚴格限定地方政府舉債資金用途,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及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地方政府要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及融資行為。
內地加強對地方政府的債務管理,實行規模控制。(資料圖片)
意見還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政府對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不承擔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償債責任。
制止違規賣地及融資
國務院刊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指出,經國務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但要明確劃清政府與企業界限,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
在風險控制方面,對企業的注資、財政補貼等必須依法合規,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違規干預金融機構等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強制金融機構等提供政府性融資。地方政府要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及融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