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提出以合夥人制度上市,引發本港就「同股不同權」架構激烈爭論,港交所(00388)昨日終發表不同投票權架構「概念」文件,諮詢市場就現時已在或有意在港上市的公司,應否獲准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意見,諮詢為期三個月,若市場支持,港交所將就建議修改上市規則進行第二階段正式諮詢程序。

港交所戴林瀚(右)表示,不會在是次文件討論創業板定位。

同時現時上市規則不容許內地企業來港第二上市,港交所未來擬進行檢討。

是次港交所將不同投票權架構「諮詢」文件,突然變為「概念」文件,據悉因是次沒有建議修改上市規則,過去創業板改革諮詢市場意見時港交所曾用相關字眼。但市場料證監會對「同股同權」立場強硬,故港交所是次不預設立場,純粹就有關概念諮詢各方意見,以減少爭議。

冀六個月內有結果

港交所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稱,沒有就有關議題設時間表,但會盡快分析市場意見,希望六個月內就「概念」文件有諮詢總結。

戴林瀚強調,文件非針對個別公司,只是一直接獲一些公司及市場人士對不同投票權架構查詢,加上近期金發局支持檢討,故認為是時候可就此討論。

他承認,香港爭取內地企業上市,當中今年五月底,有102間內地企業在美國而非香港作主要上市,近三分之一(29%)設不同投票權架構,佔在美上市全部中國企業市值七成。不過,港交所不會單憑贊成或反對「同股不同權」比例來決定是否修例,要考慮實質意見。

證監會發言人表示,對容許任何形式的不同投票權架構,證監會不表示任何意見。

港交所對投票權架構疑問

港交所是否「無論如何」均不應准許公司採不同投票權架構?

是否應容許(a)所有公司(包括現已上市公司);(b)僅限新申請人;(c)僅限個別行業(如資訊科技公司)、創新型公司等;及(d)只在「特殊情況」下採不同投票權架構?

應否規定或增加其他額外限制?

應否容許其他的不同投票權架構?

若香港容許採不同投票權架構,是否必要修改企業管治及監管架構?

對(a)採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在創業板或專業板上市;(b)海外公司申請以不同投票權架構在港首次上市或第二上市可能性的意見?

對於不同投票權架構,可有任何其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