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發展局就新股(IPO)上市機制與程序發表的報告,認為應摒棄墨守成規,就不同企業、風險設立市場分類,兼容不同企業架構的公司上市。我認為,本地市場既不像美歐等地全是專業及基金投資者的天下,同時又沒有「集體訴訟」機制,未能讓小投資者於利益受損時提出索償訴訟,因此設立另類市場板塊,基於人人可參與的公平原則,包括散戶在內的投資者利益如何保障,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集體訴訟難實行

不過,「集體訴訟」並非必須引入的機制,本港法律引為根據的「普通法」,從來不容許律師包攬訴訟,因此「集體訴訟」實際無法在本地推行。此外,「集體訴訟」由於被包括一些律師在內的有心人過分濫用,作為攫取利益的工具,已令在有這機制的市場上市的企業,備受無理索償訴訟威脅,吃盡苦頭,這機制不一定適合本港。因此,投資者利益保障必須落在監管單位身上。

因應不同類型投資者及發行人、風險、行業甚至股權架構另設新市場類別,倘若成事,投資者利益如何保障?會否一如「創業板」及衍生金融產品的投資者,必須自行簽署確認風險自負的聲明?抑或只限確認本身為合資格專業投資者才能買賣?

我不打算評論是否有需要另設市場類別,但認為縱然投資者利益保障的問題,循以上或其他途徑在某程度上獲解決,這類純粹為少數投資者而設的另類市場板塊,最終能否成功抑或浪費資源,必須慎重考慮。

金發局構思非新

借古鑑今,金融發展局政策研究小組關於另設分類市場的建議,實際與聯交所當年成立「創業板」的構思沒有兩樣。當時適值科網企業開始受市場關注,投資者熱烈追捧,設立「創業板」正是為吸引新興市場主要從事科網技術,但又未符合「主板」要求的企業上市。因此,中文名稱曾一度考慮以「新興市場板」命名。

然而「創業板」在一九九九年底推出不久,便遇上科網股熱潮爆破,到設立一周年的時候,不但上市股份數目未及預期的一半,更有七成半跌破底價,較招股價下跌八至九成者為數不少,令追捧科網股的投資者損失慘重。

其後有一段時間,「創業板」股份乏人問津,買賣疏落,幾乎被人遺忘,直到後來逐步吸納科網技術以外其他不同行業而又未符「主板」條件的的股份掛牌,情況才略有改善。現行的「創業板」已嚴然成為市場除「主板」以外的「第二板」,跟當初設立的目的大相逕庭。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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