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反《上市規則》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港交所(00388)一般只能公開譴責、批評及冷淡對待等手段,阻嚇力度有限,港交所往往被指為「無牙老虎」。消息指出,港交所上市委員會正研究進一步可行之制裁措施,包括初步研究是否可要求違規者「回水」,沒收從違規行為所獲得的收益,並正尋求法律意見,現時未有定案。

港交所過往對付違規的上市公司,阻嚇力度有限。

證監引新例成功打虎

近期證監會頻頻發功,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成功逼令違規者將不法行為所獲得的收益連同累計利息,向投資者或公司「回水」,受到市場正面評價。據悉,港交所上市委員會也考慮是否可「抄橋」,向違反《上市規則》者,要求將違規行為的收益交出,以加大法規執行力度及阻嚇力。

現時違反《規則》個案,主要包括通告或上市文件載有失實陳述或誤導資料;未能披露股價敏感資料;未能就關連交易、主要交易或非常重大收購取得股東批准等。

港交所早於○九年時,已參考英國做法,研究向本港上市公司及董事罰款的可行性,但當時已承認執行上有困難,因為港交所在法律上未有授予可以作出懲處決定的能力。港交所當時曾表態,長遠會考慮設立懲罰董事機制,向違規的上市公司董事罰款。

港交所早前再「捲土重來」,研究上市委員會進一步可行之制裁措施。去年七月,上市委員會考慮一份文件,當中載列上市委員會現時可施加制裁和指令的範圍及近年應用情況的高層次檢討,以及就進一步可行之制裁及補救行動的指令作出探討。上市委員會討論後,港交所正作進一步研究,並尋求進一步法律意見,並於適當時候匯報研究結果及提供進一步建議。

張華峰:須諮詢市場

不過,有法律界人士指,上市協議屬於合約性質,而普通法卻不許合約關係附有罰款條文,而個人財產在普通法及基本法也有保障,就算修改法例,也必須有特別保障措施確保公平的法律程序。

立法會議員張華峰稱,由於涉及較大變動,須小心處理及諮詢市場。證券界指,現時制裁明顯不夠,尤其是公司收購失誤,動輒巨額撇帳,支持加強監管,但承認公司投資失利是較難判斷有否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