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構一般會為其直屬的員工購買僱員責任保險,但發生工程意外後,工程承辦商、業主、管理機構均會被列作負責者,如工程承辦商沒有購置充足的僱員責任保險,業主及管理機構便會變成被追討對象了;很多時便由管理機構安排這類營造工程僱員意外責任險。

受保人之僱員在保險期間內於保單所載施工處所內,因執行承保工程職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體傷或死亡,有關賠償責任便轉移往保險公司身上。

營造綜合保險其他附加條款包括:

1)施工機具設備保險:在保單載明之處所內,所有之施工機具均可加保在內,惟須附機具明細表,列明品名、形式、廠牌、年份、單價、數量、性能及保險金額,其費率另算。

2)保險金額應以其重置價格為準。所謂重置價格是指重新置換與保險標的物品屬同一廠牌、形式、規格、性能或相類似之機械設備,在意外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之新品價格;該項價格應包括出廠價格、運費、關稅、安裝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3)拆除清理費:指意外事故發生後,為清理災損現場及將毀損財物運離現場所需之費用。此費用之多寡與工程性質、災損大小、搬運路徑等因素有關。

綜合保涉及範圍廣

營造綜合保險所承保的業務範圍極為廣泛多樣,工程內容因不同施工方式、地點等因素,而有不同的潛在危險,故計算保費時,便沒有一定公式可循。一般保險公司會據核保人員專業經驗及承包商施工經驗等因素,再考慮投保人條件而計算出合理保費率。

總括而言,有關的大廈保險尚有員工忠誠保險、金錢運送保險等,管理人或法團可因應不同情況而購買。當購買大廈保險時,業主應向具有專業資格的保險顧問商討或向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尋求意見;保險作為風險轉移的工具,購買保險時應作全面及周詳的考慮,切勿純以保費高低作出投保決定。(上述資料只作參考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