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彥勢:信託人非銀行專利

成立信託主要是為了:(1)資產保護;(2)資產承繼;(3)生意業務承傳;(4)應付無行為能力情況;(5)避免遺產承辦及/或遺產稅;(6)慈善捐獻或(7)資產保密等。坊間有很多人誤以為,成立信託必須找銀行來出任信託人,其實並非必然。

礙於銀行成立信託的費用,很多人會認為成立信託是富豪專享的理財方法。事實上,每一個普通人,只要知道成立信託的目標、認定將受惠於信託的受益人及準備好交付信託人的信託物,他既可在任何時候成立信託,也可出任成為他人信託的信託人。當然,若某人或某機構欲出任信託人以賺取商業利益,為求名正言順,必須先拿取某地方的信託人資格(例如牌照或登記)。

搵專業人士助一臂

話雖如此,一個普通人在缺乏信託專業人士幫助下,自製複雜、非專業信託人出任的信託,很大機會為信託人及受益人、甚至成立人本身帶來災難性的影響。筆者與王港有律師曾在《遺囑信託DIY,好心做壞事》一文中,分析某城中富豪的DIY信託(信託人為富豪的二子),發現富豪對信託契據不太熟悉,令DIY出來的信託,可能變成餽贈、授權或遺囑。事實上,有關爭拗最終令親人對簿公堂。當然,某些委派普通人作為信託人的信託,在信託專業人士幫助下,在處理某些信託目標時,仍可有價廉物美的效果。

若不想付出昂貴信託成立費用,又不想委派普通人出任信託人,可根據有利於信託目標的司法管轄區及信託的管限法律,考慮本地或海外具信譽及規模的專業信託人公司。

很多時候,為管理龐大的家族企業,成立人必需成立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作為信託人,很多香港富豪家族亦透過私人信託公司來處理信託。但為避免受到外來對成立人控制信託的法律挑戰,成立人必須小心制定公司憲制性章程及選擇合適的公司董事人選。

在瞬息萬變的商業社會裏,以傳統的銀行信託公司、專業信託人公司、私人信託公司及普通人作為信託人的混合式信託組合,亦是普遍的做法。

筆者提醒,以上意見基於眾多假設,讀者絕不應倚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

浩邦金融董事 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