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房拗用途 地契可解
上期討論過葵涌「雍澄軒」被分拆形式出售所引出的規管問題。限作酒店(或稱旅館)用途的物業,在使用上須符合地契,分區計劃大綱圖,《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建築物(規劃)規例》及《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等相關條款或規例規範。只是因為「雍澄軒」以分拆形式出售而產生一連串討論。土地物業可否轉讓或如何轉讓均視乎相關土地契約的准許與限制(Covenant),筆者試從酒店用地的批地或賣地條款探討一下情況。
發展商用作發展酒店項目的土地一般都是經契約修訂(包括換地)或政府公開賣地而獲得,而政府制訂相關土地契約條款時均按「規劃用途」(Zoned Uses)或「規劃許可」(Planning Permission)而釐訂(當然亦須同時按其他相關法規及政府部門要求加入適當地契條款)。
酒店設施亦納規管
若土地純屬酒店用途或許可作酒店用途,有關土地契約准許用途條款通常會表明「地段或其上建築物只可作酒店及附屬設施」(意譯),而土地可作酒店及其他用途,地契會限作「非工業用途(不包括住宅、倉庫及加油站)」(意譯)。
政府於○三年起才加入規定,酒店地段上的建築物要整座轉售,不可分拆單位。方法是在所有新批而容許酒店發展的土地契約(包括賣地及契約修訂)加入限制條文,規定酒店發展只可整體轉讓,禁止分拆。
有關限制條款亦延伸包括酒店相關設施。若地段可作商業及酒店用途,則發展商須把商業及酒店劃分,酒店部分受上述轉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