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綜論:撥備新規衝擊內銀盈利
近期內地財政部發布了《金融企業準備金計算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通知,改變了現有金融企業的準備金計算管理辦法,在一般準備餘額原則上,不得低於風險資產金額的1.5%。對於這個新的規定,可能會影響商業銀行減值準備的要求,對銀行業第一季度的業績,也許會帶來一些短期衝擊。
這次財政部調整金融企業準備金的計算方式,是在一○年修訂版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之上,協調銀監會共同推進《巴塞爾資本協定三》而出台的。
新推出的《辦法》將首次提出潛在風險估計值的概念,並且明確標準潛在風險估值的計算方法,為潛在風險估計值與資產減值準備的差額,並上調一般準備金,原則上由原來風險資產金額的1%,上調至1.5%。
今次計算方法最大的改變,在於引入動態撥備原理,通過對跨周期風險的度量和標準風險系數的設定,實現對撥備的控制。新的計算模式,要求銀行使用至少一個完整經濟周期的歷史損失資料,賦予五級分類風險資產之中(包括正常類1.5%、關注類3%、次級類30%、可疑類60%、以及損失類100%等),每類資產風險計算潛在損失。
審慎減值 長遠利好
對於財政部新的設計,一般風險準備餘額需不低於風險資產期末餘額1.5%的要求,較原有1%的計算更為審慎;估計《辦法》推出後,銀監會可能會推出更多的細則,以解釋各種風險的分類,將使得一般準備的計算原則更加規範。
由於一般正常類準備額,由原來1%增至1.5%,估計有些銀行將產生準備金的缺口;在最悲觀假設下,如果某些銀行目前只保持1%的下限,那麼在新規實施以後,將出現總風險資產餘額0.5%的缺口,對銀行第一季度的業績,或帶來短期衝擊。不過看遠一點,由於新方法對銀行資產減值準備的計算變得更為審慎,對銀行長遠也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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