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獨立照顧遺孤

基金(Fund)與信託(Trust)是兩碼子的事。筆者與律師朋友王港有合作多年,為不同人士成立信託,可為大家解釋一下。

「子女教育基金」是父母為兒女籌備足夠金錢,用來支付將來的教育開支而成立的一個投資戶口。子女教育信託就是父母擔心自己將來可能喪失照顧兒女的能力,因而及早委託信託人(Trustee),按照信託契據,在指定情況下,代為照顧其兒女的需要,並委任保護人(Protector)監督信託人履行有關責任。

子女教育基金一般只着重投資,多會以股票及基金等流動性較高的投資工具為基礎,透過單一或按時定額儲蓄供款。

子女教育基金的法定擁有權,一般都是由父母所擁有。一旦父母不幸身故,資金需作過身父母之遺產處理,根據有關遺產承繼法例分配給予遺產繼承人。

遺產安排易起爭拗

若父母沒有立下遺囑,有關遺產將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給予子女。但此條例只提供一個法律框架,並沒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個別資產的實際分配及遺產管理權的優先次序等問題。此外,不論父母有沒有立下遺囑,都不能排除其他人以債權人或實質擁有人身份爭奪有關遺產。

若要確保子女可在適當時間獲得教育資金,唯一的做法是在信託法完善及政治中立的司法管轄區成立信託。父母將以成立人身份,把資產及/或資金注入由專業信託人管理的信託。

因為有關資產的法定所有權屬於信託人所有,即使父母本身遇到任何不幸,有關資產亦會根據一早訂立的方案來處理。當然,不同的信託司法管轄區及管限法律會對有關信託造成不同影響。

最後筆者提醒大家,讀者不應倚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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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邦金融董事 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