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五宗罪無獨立審查
證監會調查發現,兆豐資本有「五宗罪」,包括針對洪良供應商、顧客及特許經營商的盡職審查工作資料均來自洪良,以及向港交所(00388)申報不實聲明等。
未核實洪良供應商
證監會表示,兆豐資本允許洪良提出兆豐不應直接聯絡洪良供應商、顧客及特許經營商的要求,因此所有訪談均由洪良安排,並於洪良代表在場情況下進行,反映兆豐資本的盡職審查並未經過獨立審察,以及不當地依賴發行人。
兆豐資本與供應商及顧客填寫的問卷中,遺漏與洪良交易數據等重要資料;兆豐資本沒有跟進遺漏的資料;多個與供應商及顧客的訪談,只透過電話於洪良遞交上市申請當日倉卒進行;兆豐資本也未能就洪良提供的特許經營商資料及每個特許經營商營業額,作適當核實,未有取得特許經營商交易紀錄。
證監會指兆豐有「五宗罪」。圖為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