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保鑑:創業規劃 積金要兼顧

很多已投身職場的年輕人,在累積一定的工作經驗後,都希望創業一展抱負。在創業的旅途中,除了要計算營運成本及制訂發展策略外,強積金的安排亦是不可或缺。本欄今期將講解創業需兼顧的強積金事宜,讓有志創業的年輕人有更完善的規劃。

提到強積金,不少人認為這只是僱主與僱員的關係,沒有聘用僱員的人士不需登記強積金計劃。根據強積金條例,獨資或合夥經營者被視為自僱人士,即年滿十八歲至未滿六十五歲,並非以僱員身份提供服務或貨品以賺取入息的人士,均須作強積金供款,自僱小販等個別情況可獲豁免。

不論是獨資抑或是合夥經營者,只要月入不少於6,500元,或年收入不低於78,000元,便須把入息的5%作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他們可選擇以每月或每年的方式供款,如選擇以每月供款,自僱人士應在供款期的最後一日或之前供款;若以每年供款,自僱人士應在計劃的財政年度終結日或之前供款。

至於自僱人士申報入息的方法,可根據《稅務條例》 的「應評稅利潤」計算,一般自僱人士可向受託人提交稅單以申報入息。

生意虧損 暫停供款

至於合夥公司的合夥人,可按照所佔業務利潤比例計算。如自僱人士未能提供最近期的稅單,自僱人士可採用基本個人免稅額作有關入息;或以強積金入息上限作供款基礎(現時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為每月2萬元或每年24萬元;於本年六月一日起,最高入息水平將增加至每月2萬5千元或年收入30萬港元);又或可以直接向受託人,以書面作出入息聲明。

強積金條例亦照顧到自僱人士的實際營運及收入狀況。若他們向受託人提交申報業務虧損結算表,便可暫停作強制性供款,直至有關入息超過最低入息水平。自僱人士仍須在每個計劃財政期終結前最少三十日,向受託人匯報在計劃下一個財政期就強制性供款的有關入息。

日後若把公司股權全數出售,或決定停止業務運作,即不再是獨資或合夥經營者,則可通知受託人停止自僱,有關強積金的累算權益可保留於計劃內或轉移至其他強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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