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估值規定倡放寬

證監會提出修訂收購規則,建議放寬物業估值規定,使其只適用於關連人士交易,或只適用於涉及須獲股東批准的特別交易的收購建議,建議同時表明財務顧問、配售代理人及取得投票權的人士,須負責確認獲配售人的獨立性,諮詢為期一個月,九月二十六日截止。

按現行規定,在對持有重大物業權益的公司作要約或在進行證券交換要約時,須就物業進行估值,規定屬強制性質,是香港獨有的規定。

償付時限減至七日

證監指出,財務顧問、配售代理人及取得投票權的人士,有責任確認配售及增補交易中的獲配售人,是獨立於投票權的賣方及並非一致行動,這並不是證監執行人員責任。該會建議,執行人員可於交易完成後,就取得投票權的人士的獨立性作出查詢,若被發現是一致行動,已給予的寬免會被廢,證監可採取行動包括要求有關方面作出全面要約。

證監同時建議將接納收購建議償付代價的時限,由十日改為七個營業日,讓股份登記處及接收代理人有一段較易控制的時間處理付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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